2023年度旅游执法典型案例
近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提供线索,锁定某抖音账号发布旅游信息以及组织大学生开展旅游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后,采用远勘固定相关证据,联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辖区派出所民警的积极配合下,在我市某大学门口对一辆正组织多校学生跨省旅游的大巴车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团队现场负责人左某无旅行社经营许可资质,执法人员及时固定证据,对该团游客进行了劝退,并对这些大学生进行了普法宣传。同时,根据车上参团学生要求,督促现场负责人左某全额退返团款及定金。
随后,左某接受了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左某承认了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客观事实,说明发布旅游信息的抖音号是其朋友注册并使用。
2023年6月13日,对左某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接下来,左某其朋友李某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李某出于帮忙,为左某发布旅游线路信息的事实。
2023年6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左某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一案,经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左某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之规定。
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左某“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结合左某组织该团队违法所得10140元并已退返的实际情况,左某的违法情节适用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对左某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